企业进入破产清算,债务清偿顺序如何确定?
当企业经营失败、资不抵债,无法通过重组或和解挽救时,将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此时 “债务清偿顺序” 是核心问题 —— 不同类型的债权人(如员工、税务部门、银行、供应商)的清偿优先级不同,若顺序错误,不仅会引发债权人纠纷,还可能导致清算程序违法。明确破产清算中的债务清偿顺序,是企业、债权人及清算组的重要工作。
首先,优先清偿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保障清算程序推进。破产费用是清算过程中产生的必要费用,包括清算组报酬、诉讼费用、审计评估费用、破产企业水电费等;共益债务是清算期间为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产生的债务,如为继续经营而支付的员工工资、为处置资产而支付的维修费。这两类债务需在 “所有债权之前” 优先清偿,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清算程序将直接终结,后续债权无法清偿。例如,某企业破产财产共计 800 万元,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合计 100 万元,需先从 800 万元中扣除 100 万元,剩余 700 万元用于后续债权清偿。
其次,按 “法定顺序” 清偿各类债权,保障优先债权实现。根据《企业破产法》,剩余破产财产按以下顺序清偿:第一顺序是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第二顺序是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第三顺序是 “普通破产债权”(如应付供应商货款、无担保银行贷款、民间借款)。同一顺序的债权,按 “债权金额比例” 分配,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权,按比例分配。例如,某企业剩余破产财产 700 万元,第一顺序职工债权 200 万元(全额清偿),第二顺序税款 100 万元(全额清偿),第三顺序普通债权共 800 万元,则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为(700-200-100)÷800=50%,即每 100 元普通债权可获得 50 元清偿。
最后,特殊债权的清偿规则需明确,避免争议。一是有担保债权,如用房产抵押的银行贷款,债权人可优先就抵押物变现所得受偿,若抵押物变现金额不足以清偿债权,未清偿部分归入普通债权;若变现金额超出债权,超出部分归入破产财产。例如,银行对企业有 500 万元抵押贷款,抵押物(厂房)变现 600 万元,银行优先受偿 500 万元,剩余 100 万元归入破产财产;二是未到期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债权人可申报债权,但需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三是附条件债权,如 “企业盈利后支付的货款”,在破产清算时视为条件未成就,债权人不得申报债权。
企业进入破产清算后,清算组需及时通知全体债权人申报债权,编制《债权表》并公示,按法定顺序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裁定后执行,确保清偿过程合法、透明,减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