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可以变更抚养权
目前,我国关于支持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条件系由《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主要列明了四种情况。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若享有抚养权的一方患病、伤残,必然会导致疏于照顾、教育子女,从有利于子女的角度出发,若目前享有抚养权一方已不具备抚养能力,应当变更子女抚养权,由具备抚养能力的一方抚养。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由于部分夫妻离婚争夺抚养权的目的是为报复对方或通过争夺抚养权的方式以获取更多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其实现目的后当即对子女不闻不问。此时,另一方可以请求变更子女抚养权。
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原婚姻法规定为十周岁),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根据民法典规定,对于八周岁(原婚姻法规定为十周岁)以上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应当听取子女的意见。若在离婚时不满八周岁,子女在满八周岁后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可以请求变更子女抚养权。
4.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此条属于兜底条款,其目的是赋予法官一定自由裁量权,以填补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产生的法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