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公司债务清偿顺序是什么
公司破产后,其负债的清偿秩序依照以下顺序进行:
第一,支付破产过程中的各项法律费用以及公共利益相关的债务;
第二,清偿职工所拖欠的薪资、医疗费用、残疾人补助金、抚慰金等福利待遇;
第三,解决支付员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其他补偿性款项;
第四,处理有关员工的所有社会保障费用以及债权人未得到偿还的税款;
第五,处理剩余的普通破产债权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